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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赣韶铁路韶关段安全保护区的公告(韶府〔2016〕16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赣韶铁路韶关段安全保护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划定范围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四)其他地区为15米。二、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三、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四、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行使有关审批职权时,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审批。五、按属地管理原则,沿线各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落实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及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韶关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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