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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坦洲镇第三工业区第四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坦洲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审批<坦洲镇第三工业区第四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请示》(中坦府请〔201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坦洲镇第三工业区第四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下称《控规(调整)》)编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编制成果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待批版)要求,原则同意《控规(调整)》。二、涉及《控规(调整)》与原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地块,要按照出让合同执行,严格管理;如有变化,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三、《控规(调整)》为第三工业区第四期建设发展的法定文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规划范围内的地块控制以及道路交通、公共设施配套、市政等建设均应符合《控规(调整)》要求。四、你镇要加强对《控规(调整)》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得随意调整《控规(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确保《控规(调整)》严格实施。五、你镇要在《控规(调整)》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控规(调整)》。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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