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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的意见(市人防办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为充分发挥市、区人防办和有关人防窗口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确保市区人防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特就进一步做好市区人防报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分配市、区人防办和市高新区管委会人防窗口的职能(一)市人防办的职能1、负责编制市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2、参与市区重要经济防护目标和工业园区人防规划的评审工作;3、负责市区结合民用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4、负责办理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性减免工作;5、负责市区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的人防报建工作;6、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市区民用建筑的综合验收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的人防报建工作,由设置在市行政总汇的人防窗口统一受理。(二)蓬江区、江海区人防办的职能1、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不含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的人防报建及其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工作;2、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建筑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三)市高新区管委会人防窗口的职能1、根据《江门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抓好市高新区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2、负责市高新区内建筑总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不含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的人防报建及其易地建设费收缴工作;3、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市高新区内工业建筑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四)新会区辖区内的人防报建工作,在市政府未调整行政管理权限前,由新会区人防办继续行使县级人防办的职能,但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人防报建的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快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二、报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一)市区范围(不含新会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是指:蓬江区、江海区辖区范围内(含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保税区)的行政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部队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二)结合民用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必须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本意见第一点“(一)市人防办的职能”第5条所述的各类民用建筑原则上要同时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并向市人防办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三)易地建设费的政策性减免工作一律由市人防办负责办理。蓬江区、江海区人防办和市高新区人防窗口收到业主申请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人防办,由市人防办给予书面批复。(四)报建的民用建筑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必须全额缴交后方可办理人防报建手续。(五)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因客观条件确需进行分期建设的,先期报建但没有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应先向市人防办全额暂缴交所报建项目的易地建设费后,方可办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待该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开工时,市人防办再按施工进度分期退回暂缴交的易地建设费。三、关于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一)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份,必须由市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人防设施建设和重大维护工程所需的经费,需列入当年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人防易地建设费中列支,专款用于修建市区重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人防办和蓬江区、江海区人防办及市高新区管委会人防窗口收缴的易地建设费,必须通过代收代缴银行(开户行:建行城区支行,帐号:440670239012000003529)全额划入市本级财政国库,并由代收代缴银行给业主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二)为适当解决在人防报建和组织收取易地建设费工作中的费用开支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粤财文[1998]105号的规定,市人防办在市财政核拨的当年收取的易地建设费7%的业务工作经费中,按蓬江区、江海区人防办和市高新区人防窗口当年收取易地建设费的4%,分拨给上述单位作为该项工作的业务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三)市行政总汇人防窗口、蓬江区人防办、江海区人防办和市高新区管委会人防窗口须于每季度开始后第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人防报建和收缴易地建设费情况,以报表的形式一式二份报市人防办。四、保障措施(一)结合民用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战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好落实。(二)各级人防办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政策界线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市人防办报告。负责报建工作的同志要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级人防办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或不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主题词:防空建设意见通知抄送:市委直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4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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