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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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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3日 有效性:失效
市直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试行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实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年票的征收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对《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一、原《办法》第一条“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前增加“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二、原《办法》第三条“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或基层运政机构代行征收”修改为“通行费(年费)征收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三、原《办法》第四条前增加“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在对市区车辆定期检查时查验通行费(年费)凭据”。四、原《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通行费(年费)按广东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执行”。五、原《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通行费(年费),逾期缴纳按每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六、原《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缴纳从入户、迁入之日起至年末的通行费;车辆迁出、车辆报废,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及之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办理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七、原《办法》第八条删除“《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的”,第(六)项修改为“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八、删除原《办法》第十九条。九、原《办法》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本办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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