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有效性:失效
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在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我省一些城市的先进经验及独特做法相比还有差距。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保障外来员工权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制度建设和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加大力度处理欠薪问题。1、建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各市、区政府要分别成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外来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对出现的劳动突发事件加强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2、建立处理劳动突发事件欠薪周转金制度。我市和各市(区)财政均要拨出专款,建立欠薪周转基金专户。欠薪周转基金主要用作解决因企业经营者逃匿后,需通过法律途径拍卖资产、设备才能兑付拖欠工资时,先启动欠薪周转基金用垫付员工工资,解决员工的食住困难,待法院处理资产、设备后,再将垫付的款项归还给欠薪周转基金专户。3、设立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为落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资金,保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专款专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加强对建筑企业发放工资的监督检查。同时在我市各级劳动保障局设立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凡出现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先扣除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数额划入专户用以支付工资,余下的工程款划付给建筑企业。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要公开曝光,从而遏制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4、强化企业工资预警机制。要落实市政府《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租赁企业的工资支付加强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这类企业要加强日常的巡查工作,了解企业劳动用工、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情况,及早掌握企业的用工、管理和欠薪等有关情况,使有关部门及早介入处理,以预防劳动突发事件的发生。(二)以外来工参保为重点,狠抓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扩面工作要以外来工参保为重点,市政府每年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市、区。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外来工的参保工作结合每年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市、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当年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针对外来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进一步健全对外来工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退保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办法,使外来工在离开我市时,可以及时方便地领取各项社会保险金或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当地社保机构办理接保。(三)要重视对外来工的信访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信访值班制度,设立专门信访接待室,并不断完善包案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对外来工信访反映的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30日内结案,结案率要达99%以上。信访部门要加大外来工信访的处理力度,做到随到随接访,对重大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切实保障外来工合法权益。(四)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为外来工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指导服务。1、在街道办事处、镇司法所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安排律师和法律志愿者到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制度,方便外来工进行咨询和法律援助的申请。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的规范化管理机制,降低外来工法律援助门槛,凡申请法援并符合条件的外来工都要给予法律援助。加强对外来工法律援助案的办案监督力度,确保法律援助案的办案质量。2、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省委关于工会建设要“抓组织固本强基”的要求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积极支持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在工会组建过程中,要大量吸纳外来工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同时,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在全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形成大帮扶格局的要求,尽快建立我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我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硬件建设,整合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包括外来工开展特困帮扶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还要加强对外来工维权进行指导和协调,为外来工维权提供服务。各级人大、政协要重视吸纳外来工的优秀人员参政议政。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维护好外来工的政治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和经济权利。二、建立健全外来工落户江门制度。根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在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江府办[2003]1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外来工落户江门的规定。除对民营企业中表现优秀的外来工入户给予特殊政策外,对凡在江门市区连续暂住7年以上或在同一非民营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表现优秀和取得中、高级工职称或特种技术的外来工、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符合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记录,也可申请入户江门。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订本地区的实施细则。三、努力解决外来工子女入学问题。要继续大力发展中小学教育,努力解决在我市就业的外来工子女入学问题。对在我市暂住的外来工子女需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读的,只要能提供学籍管理所规定的有关证明,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居住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读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即时予以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对不同层次的外来工子女也可按意向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同时,对要求入读本市公办学校的外来工子女,严格按照省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收取费用。凡在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并持有暂住证的外来工,其子女在本市入读中、小学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收费标准,学校一律不得向外来工收取任何赞助费。四、加强疾病防治,提高外来工健康水平。(一)以职业病防治为重点,强化日常卫生监督,开展各种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二)各级财政拨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外来工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用于宣传教育、检查督导、解决外来工和流动人口困难人员治病等。(三)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江府[2003]7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将流动人口妇儿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之中,设立流动人口卫生保健专项经费。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服务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四)统筹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对经济困难户实施医疗照顾或医疗救助,使外来工和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都能享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外来工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外来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全市现有培训机构的作用,为外来工开设初、中、高级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课程。要积极发动企业在职外来工参加培训,提高外来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职介服务。1、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市、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保证有足够面积的招聘场地,充实人员。各级劳动就业管理和职介中心要密切与外来工输出地联系,建立长期劳务合作协作关系,定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有条件的可进行计算机联网,形成劳务信息网络。2、要掌握外来工的技能技长、择业愿望等实际情况,做好外来工的求职登记,为外来工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对每年接收外来工达500人以上的企业,确定为市外来工就业基地,由市政府发给促进外来工就业先进单位牌匾。3、组织大型外来工务工人员现场招聘会。在本地区、外来工重要输出地和长期劳务合作地区,组织召开大型外来工专场招聘会,发动外来工参加现场招聘,引导和帮助外来工实施就业。同时要加强对我市职介市场的整顿,严肃查处非法职业介绍和编造虚假用工信息欺诈外来工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4、健全外来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省人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工在30天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主题词:劳动外来工△权益△意见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4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