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企业优惠政策

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江门市区电镀企业入园扶持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0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2010]9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动江门市区电镀企业入园的扶持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关于加快推动江门市区电镀企业入园的扶持措施根据《江门市电镀业统一规划和统一定点实施方案》(江环[2007]222号),我市共规划建设新会崖门、开平月山和台山海宴3个电镀工业定点基地,其中,崖门基地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的相关产业发展提供配套,承接市区现有电镀企业的整合搬迁;月山基地主要承接开平市、鹤山市现有电镀企业整合搬迁;海宴基地主要承接台山市、恩平市现有电镀企业整合搬迁。目前,崖门基地已于2009年3月获省环保局正式批准建设,开平月山和台山海宴基地正在向省环保部门申报批准当中。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镀行业统一定点工作,根据《关于推动江门市区电镀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统一定点工作方案》(江府办[2009]67号),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一、扶持对象(一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现有电镀企业(含配套电镀生产线)主动关停或搬迁入我市获省批准建设的定点电镀基地的;(二)符合我市获省批准建设的定点电镀基地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进入基地新办的电镀企业。二、扶持措施(一)按基地新增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扶持和奖励。具体扶持奖励比例和审批程序按照获省批准建设的定点电镀基地所在地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二)对进入基地企业在新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向投资者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具体减免项目和办理程序由获省批准建设的定点电镀基地所在地政府参照《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制定。(三)对市区现有电镀企业主动关停或搬迁入基地的土地及留置资产的处置和补偿按照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政策执行。(四)凡蓬江、江海两区现有电镀企业,主动关停或搬迁的,按以下办法实行奖励:1、2010年9月30日前签订入园协议或关停承诺书,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或关停工作的企业,按企业原环评批复日排放水量指标,一次性奖励500元/吨;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奖励。2、2010年10月1日后仍未签订入园协议或关停承诺书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程序是:蓬江、江海两区现有电镀企业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与获省批准建设的定点电镀基地签订的入园协议“或”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关停承诺书”,经市环保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以上企业按期实施搬迁或关停后,向市环保局提交工商执照注销或变更证明,经市环保局与市财政局联合核查后,一次性将奖励资金全额支付到企业指定账号。以上奖励资金列入2010年及以后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对新会区现有电镀企业主动关停或迁入基地的奖励,以及对外地电镀企业进入获省批准建设的定点电镀基地的优惠措施,由新会区政府参照以上办法另行制订。(五)简化环评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在基地总体环评基础上,基地内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内容可简化,同时简化技术评估程序。各级环保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资料,资料完备且符合审批要求的,在受理后进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按市重点项目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按照江门市及有关市(区)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六)入园企业规费等相关标准由获省批准建设的定点电镀基地按照不高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和同类型园区收费标准的原则另行制定。三、本扶持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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