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江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江府[2006]23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合作经济的方向和为农服务的宗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努力把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成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力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二、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方向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握当前良好的发展机遇,振奋精神,努力拼搏,在改革发展中战胜困难,发展壮大自己,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一是尽快做好理顺基层供销社管理体制的相关工作,加快对基层供销社的改造;二是全力推进产权多元化的社有企业改革,提升社有企业的发展能力;三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新型农民合作专业组织,提供科技、信息流通、资本等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四是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以龙头骨干企业作带动,构建连接城乡双向流通的连锁经营网络。三、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措施(一)实事求是地逐步解决历史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财务挂帐,减轻供销合作社负担。各级政府要按照“先改革发展,再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和“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政策,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对供销合作社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的不良贷款,地方金融债权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双方应积极协商,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二)设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80万元,设立江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作我市供销合作联社系统企业发展的项目配套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各市、区政府也要按此精神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扶持当地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三)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市场和行业协会,规范有关行业的经营和管理。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各类专业市场,组建烟花爆竹、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废旧物资回收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安全经营管理制度。通过专业市场和行业协会强化各行业管理,有效改善市场环境,化解安全和治安隐患,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商品供应质量。供销合作社组建的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专业市场,可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社会人才和社会资金,促进供销合作社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实现多领域发展。(四)加强市、县级供销合作联社建设。市供销合作联社的行政经费从2007年起由财政核补改为财政核拨,市供销合作联社不得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各市、区供销合作联社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由各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统筹考虑。各市、区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市、区供销合作联社领导班子的建设,选拔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改变目前个别市、区供销合作联社领导班子职数偏少,年龄偏大的状况,建立有责任感,懂业务,会管理,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集体。(五)妥善处置社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资产是集体所有资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承担着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要切实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好本级社有资产。按照《意见》的要求,各级供销合作联社要设置专户管理企业上缴的资产收益和利润,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风险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在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中,要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随意侵占、平调和处置社有资产,截留其资产收益的做法,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有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转户中,要按照《意见》的规定,只收办证工本费。在城镇建设中需要占用供销合作社的土地、房产、经营服务设施的,按照国办发明电[1997]17号和江府办[1995]95号文件有关规定,“谁占用谁补偿,不得无偿占用”。社有企业改革涉及到原划拨土地变更用途的,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有关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六)妥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工作。各地要落实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工作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是加强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繁荣农村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市、区政府要从确保农村繁荣稳定的实际出发,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认清形势,更新观念,树立信心,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快改革与发展步伐,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