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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各级领导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江府办[2008]42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建立各级领导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的通知》(江委办[2008]45号),促进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尽快上马投产及产生效益,根据5月5日市长碰头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协调工作机制,请按照执行。一、协调重点。列入各级领导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的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工业生产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二、协调方式。实行“市长办公会、联合办公会和各市、区政府(含镇、街道,下同)及市直部门协调”三级协调方式,以各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日常跟踪协调为主;对经协调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各分管市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集中研究解决;仍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全体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三、协调程序。(一)各市、区政府及市直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所负责项目的联系、跟踪和协调,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随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对超出职能范围须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局。(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各市、区政府和市直牵头部门上报的问题进行归类汇总,于2个工作日内分转市直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并于每月8日前将市直部门负责的转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需协调的事项按市领导工作分工进行归类(可以表格形式),分别报市政府和各分管市领导,同时将有关办理情况分别回复各市、区政府和市直牵头部门。(三)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大事项特事特办的原则,指定领导负责迅速协调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市发展改革局。超出本部门职能或需市政府协调的,在收到转办文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回复市发展改革局。(四)需要市政府协调的事项,原则上由各分管市领导于每月20日前召开联合办公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具体由市府办根据事项内容按急件程序呈办。(五)经分管市领导协调仍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市府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提交全体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四、工作要求。各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做好联系协调工作,不能推诿、搁置、拖延,不能将问题上交;对需上级部门支持解决的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协调督办力度,督促落实联合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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