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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06日 政策文号:江府[2004]37号 有效性:失效
市直各单位:市直各单位:现将《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六日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江府[2003]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奖励资金来源(一)市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帐户分别设在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由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划付资金给两区财政局的资金专户,蓬江区和江海区财政局分别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年终进行清算。属市高新区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和江海区按市本级与江海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负担。二、申请条件凡符合《暂行办法》所列范围的引资者可以申请专项资金。三、受理申请时间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时间。四、申请程序及要求(一)申请渠道:引资者向所在的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市高新区的引资项目向市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报。(二)申请资料: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叁份:1、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须由项目单位加具意见);3、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公司章程等复印件);4、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帐单等);5、项目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6、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五、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收到引资者申报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同意后通知本区财政局(属高新区的项目由高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通知江海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把专项资金拨付给引资者,并报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六、监督管理(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更正。(二)引资者或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追回已划拨的专项资金: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2、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七、附则(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新会区可参照本细则施行。(三)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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