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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1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2007]81号 有效性:失效
市直各单位:市直各单位:根据市府办《印发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7]7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标准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不包括三区之间城市居民户口的迁移),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交价格调节基金。二、征收对象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购(建)房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二)农转非者;(三)夫妻、父母及子女投靠入户的;(四)工作分配、调动、人才引进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五)投资入户者的直系亲属;(六)异地安置复退伍军人。三、免征对象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一)符合《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府[2002]17号)、《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的。(二)调入蓬江、江海、新会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获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包括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三)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到外地就读大、中专的毕业生及国家计划内统一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和毕业生。(四)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按军转政策分配到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的出国留学生、援外人员及配偶子女。(六)经批准调入市直或蓬江、江海、新会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及随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七)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儿童。(九)夫妻一方户籍在蓬江、江海、新会区5年以上,且结婚满5年,经批准入户的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十)经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十一)符合改制条例的“城中村”村民,在其村委会转为城镇居委会后,原农村居民统一转为城镇居民的,以及征地农转非的。(十二)其他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十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四、其它事项本通知规定条款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与江府办[2003]15号文同时执行,江府办[2003]25号文同时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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