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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关于租用公用设施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管理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7]48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关于租用公用设施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公用设施设置移动通信基站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电信运营企业,切实解决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选址问题,以保障和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信息化发展的需求。请各市参照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五日关于租用公用设施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意见市信息产业局为加强对租用公用设施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简称基站)的管理,做到设置合理、有序进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租用公用设施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从我市创建国家信息化示范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基站使用与电磁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配合在本单位公用设施设置基站。二、合理配置、资源共享电信运营企业租用公用设施进行基站建设前,应向市规划和环保部门申请基站建设项目许可。经核准后按季度提交相关材料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设置基站申请,市信息产业局将批准后的站址材料转交相关公用设施单位,相关单位收到站址材料后作出审议答复。为切实做到公用资源共享,按照合理配置、统筹协调的原则,各电信运营企业对基站布局的设计、调整,应尽可能使用同一公用设施单元。三、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为配合城市环境景观,基站尽量采用美化天线。基站投入正式运行前,设置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为防止因基站设备老化等引起的发射指标下降并造成电磁环境恶化,市信息产业局每季度按在用基站总数的3%对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检测结果同时送相关单位,并在市信息产业局网站公示。四、合理支付使用费租用公用设施设置基站,应向设施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租用市区公用设施设置基站的使用费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并签订租用合约,使用费标准可参照周边城市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使用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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