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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府办[2007]80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单位:根据《印发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7]71号)的规定,市政府从2007年9月1日起调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征收范围、标准(一)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50万元,蓬江区政府安排20万元,江海区政府安排10万元,新会区政府安排20万元,由市本级和各区财政直接划入市基金专户(账户名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总汇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开户行:建行城区支行,账号:44001670239053001825),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二)向从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2元/平方米征收基金(由国土部门代征)。蓬江区、江海区规划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征;新会区规划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代征,代征金额直接缴入市基金专户。(三)向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9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基金(由公安部门代征)。迁入蓬江区、江海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由市公安局代征;迁入新会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由新会区公安局代征,代征金额直接缴入市基金专户。(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基金,委托房产部门在确权时代征。蓬江区、江海区由市房产管理局代征;新会区由新会区房产管理局代征,代征金额直接缴入市基金专户。(五)向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50元/吨的标准征收基金。蓬江、江海、新会三区的燃气经营企业按月将金额缴入市基金专户。二、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江门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经市政府授权,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新会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由新会区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二)凡有缴交基金和代征基金任务的单位(个人),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三)基金每月缴交一次(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项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缴交),代征单位和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个人)在每月10号前把上月已征或应缴的基金款项如数缴入基金专户,同时,填写《江门市区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以便核算。新会区内代征基金和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个人),每月10号前填写《江门市区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新会区物价局,再由新会区物价局汇总后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四)正常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报告,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作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用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新会区基金的使用由新会区物价局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再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按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五)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在市基金专户中列支。新会区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先由新会区物价局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再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市物价局报市政府审批。(六)市财政局根据代征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按3%计提代征手续费,并拨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七)为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征缴和协调工作。三、本《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江府办[1998]9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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