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鼓励市区工业企业加快开工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0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2010]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单位:市外经贸局《关于鼓励市区工业企业加快开工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十日关于鼓励市区工业企业加快开工建设的实施意见(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为鼓励市区工业企业加快开工建设并投产,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措施为推动市区工业企业加快开工建设并投产,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项目,实施先征后补的优惠政策,按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的50%,补助给企业用于其固定资产投资设施建设。二、优惠条件(一)从本意见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金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项目。(二)上述项目能够按照以下进度要求,并在相应时限内完成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的,可申请补助资金:1.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土建内容一年内完成建设的;2.投资总额在2-3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土建内容两年内完成建设的;3.投资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建设周期可适当延长;4.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符合项目落户地点投资强度的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5.项目建设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审批程序对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的开发项目,完成固定资产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按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申请配套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区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在所属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再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乡规划局加具审核意见,最后由市财政局予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乡规划局加具审核意见,最后由市财政局予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办理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期限为:市城乡规划局3个工作日,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各3个工作日,市财政局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为促进大项目的引进及开发建设,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后劲,凡投资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其先征的相关费用在项目进度达到完成地基基础时,经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优惠补助。四、责任追究若项目固定资产建设最终未能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标准,相应优惠取消,企业需向财政部门退还所补助的费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进度要求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的数据真实准确,如有玩忽职守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五、优惠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工业企业。蓬江区杜阮、荷塘、棠下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政策由蓬江区政府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由该区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