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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单位:《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燃气管理(不含燃气工程建设)的职责,以及指导各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职责划给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五)加强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建立住建系统诚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六)加强城乡建设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七)加强住房和建设信息管理。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八)加强对建筑行业的指导,推动全市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规定,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区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市、区组织实施。(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市区住房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落实房屋政策;负责城市房屋租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房屋拆迁管理;指导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五)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参与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拟订,指导协调市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六)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和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它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维稳、督办、调研、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ISO管理和后勤管理工作。(二)法规科负责地方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拟订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工作。(三)住房保障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贯彻落实有关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规,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市、区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租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四)房地产和产权管理科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的年度计划,实行宏观调控;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审批发放市区《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问题楼盘处置;负责房地产权产籍的管理,审查、核发房地产权证;落实房屋政策;处理房屋产权纠纷;负责检查、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交易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和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五)房屋管理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市区房屋租赁和房管所的业务工作;审核直管公房维修计划;负责公房维修;管理保障性住房;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调处毗连房屋纠纷;管理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市区住宅管理、市区房屋征用拆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指导全市房屋管理和拆迁工作。(六)物业管理科负责监督、指导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市区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七)城市建设科拟订城市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建设实施办法;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库,制订工程项目投资概(预)算;负责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及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指导“城中村”改造。(八)村镇建设科指导宜居城乡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督导村庄整治及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九)建筑市场管理科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投诉和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的监督指导;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人员的资格管理。(十)建筑工程管理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政策,制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制度;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受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投诉,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市区建筑边坡及挡土墙(住宅、楼宇建设形成的边坡及挡土墙)的监管工作。(十一)技术管理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监督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参与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和评审的审查;参与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推广建筑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技术工作;负责查勘、检测、鉴定市区房屋。(十二)信息管理科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收集、分析、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推广信息应用成果、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十三)财务科负责编制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责任指标;负责局机关资金、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负责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市直建筑业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指导监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和代管企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十四)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务、思想教育、纪检监察、作风建设、干部培训、考核、工青妇、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四、人员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核定编制6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28名。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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