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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单位:《江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江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出的职责。市区长300米、宽20米以下的道路和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广场、公园等公共建筑物及住宅类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三)增加的职责。1.社会工作职责;2.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3.负责中共江门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4.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四)加强的职责。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救灾减灾职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参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烈士审核申报、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三)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的核查和报送,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五)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六)负责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批工作。(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九)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工作;检查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监督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二)优抚安置科负责“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追认烈士的审核申报、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复退军人的补评残和残疾军人调级换证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军休所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双拥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及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协调军地关系,调处军民纠纷;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四)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灾害避险场所建设;核查和报送灾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组织协调灾后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和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六)区划地名科负责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拟订全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和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批工作。(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本级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社会福利企业执行残疾人安置政策;拟订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承办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中国居民在内地的收养登记、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市慈善活动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殡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管理;指导公益性墓地、骨灰楼建设和殡仪馆建设、殡仪业务工作;承担市殡葬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八)社会工作科负责编制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组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指导和培育社会工作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九)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四、人员编制市民政局机关核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五、其他事项(一江门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江门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更名为江门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为市民政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中共江门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核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二江门市老龄工作办公室江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江门市老龄工作办公室,正科级,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拟订老龄工作发展政策和规划,并贯彻落实;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为老服务工作,开展敬老助老评比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核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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