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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门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5日江门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14〕18号),保留江门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理和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水务局。(二)承接的职责。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地级市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三)取消、下放的职责。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地方性规定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本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业务方面的论证工作;统筹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三)负责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源监测、水环境调查评价,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归口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和城乡供水工作;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四)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务行政执法(含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市政府裁决各市、区间的水事纠纷相关工作。(五)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务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监督指导各市、区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制度。(六)组织、协调全市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七)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库安全调度。负责全市水务和涉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八)指导各市、区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开发调查和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组织协调机电排灌工程和农村小水电、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九)承担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市区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供水企业监管;负责市区供水水质、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区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指导各市、区城乡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并监督实施市区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的调价方案,监督管理市区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的收费价格。(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负责文秘、办公自动化系统、政务公开、档案、安保、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宣传、督办、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机关作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结果反馈、发件发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科室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二)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负责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验收工作,指导水务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协调与市政府相关的水务规划、计划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水务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对水务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出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建议。(三)人事科。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审查和办理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有关手续和证件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四)水资源管理科。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原水供求计划,组织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市界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指导全市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指导水平衡测试工作,对用水定额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全市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五)建设与管理科。负责水库、水闸、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及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河道及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迎水侧永久性建筑物建设许可、市管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作业许可、省管河道管理范围清淤、疏浚和航道整治作业许可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监督水库、水闸、堤防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建设行业的监督管理。(六)水保农水科。负责重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核及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灌溉排水、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等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政策和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市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等水利项目;负责灌区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市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七)机电管理科。负责组织拟订农村小水电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农村小水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及质量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小水电站、机电排灌站的行业管理,协助推广新技术应用与交流,指导农村小水电站、机电排灌站的挖潜改造。(八)法规与安全监管科。负责组织协调水务及城乡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地方性政策规定的起草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务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水务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市政府裁决各市、区间的水事纠纷相关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水利及市区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以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九)供水管理科。负责供水管理,组织实施市区供水特许经营;组织编制市区供水(含二次供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协调市区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及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改装、拆除和迁移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备案;监督管理市区供水水质;负责市区供水的统计工作;指导各行业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区供水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区城乡供水(含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有关工作。(十)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科。负责城镇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管理,组织实施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组织编制市区市政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考核;负责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减免有关工作;负责市区排水管网资料档案管理和市政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的统计工作;协调市区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及参与工程验收,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区城乡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四、人员编制市水务局机关(含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38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五、其他事项(一)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对重要江河湖库、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全市水旱风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二)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为市水务局直属行政机构,正科级。负责贯彻执行水库移民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库移民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按职责指导开展全市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包括安置在本市的三峡工程外迁移民,不含电力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三)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四)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江门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五)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市水务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意见。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滩涂,由市林业和园林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市水务局管理,向海一侧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六)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市水务局兴建水利设施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七)关于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市水务局负责堤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水道、排水口、排涝泵站的建设维护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依附于堤防的有关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八)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可由市水务局委托市水政监察支队承担。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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