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企业优惠政策

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4日 政策文号:汕府办〔2010〕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出职责:1、将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的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将归口协调管理邮电、通信工作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3、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技术出口工作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三)增加和加强职责:1、增加牵头组织实施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职责。2、增加承担市科技装备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3、加强组织实施全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职责。(四)将参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职责逐步交给科研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组织。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政策性建议,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科技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四)承担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全市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验室体系和重点科研基地、产业创新平台、重大创新基地、科技园区的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拟订科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负责组织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各类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六)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组织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和专业镇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优化科研机构布局。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负责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推进民营科技工作。(九)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普和市科技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十)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管理市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及科技发展基金。(十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十二)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十三)制定全市科技与装备动员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战时科技与装备动员需求,协调组织科技与装备动员潜力调查,制定全市科技与装备动员预案;指导各县(区)科技与装备动员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协助指导全市民兵及预备役部队装备建设;抓好科技与装备动员演练的组织实施与战时动员;组织科技与装备动员理论政策研究及科技与装备动员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十四)组织本市重点科技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批,组织申报、实施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7个科(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受理、督办、安保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本机关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与管理;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协助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二)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市科技专家的推荐和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群、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和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三)科技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置建议;组织申报并实施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与认定省、市专业镇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牵头组织本部门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工作;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方案;组织实施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项目;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产业基地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申报、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体系建设;组织本市重点科技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承担科技统计管理工作。(四)产学研结合与科技成果科(科技服务与管理科)编制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项目并组织实施;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承担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奖励、推广转化和技术保密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科技奖励的评审与申报工作;负责科技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导全市生产力促进机构工作;牵头拟订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五)农村科技科(科技交流合作科)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组织申报、实施农业科技攻关计划、农业科技专项计划;推动农村、农业和海洋产业科技进步;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建设;指导农业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建设的有关工作;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申报、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六)政策法规科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科技发展政策;负责科技政策法规执行的督查和有关配套政策的落实;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推荐工作;组织归口项目申报;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拟订促进科普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软科学研究;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编写科技年鉴、科技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对外重要文件的法律咨询;受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七)社会发展科(市科技装备动员科)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申报、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促进人口与健康、医药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节能、减排、生态等民生科技工作;组织实施涉及资源环境、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科技工作;拟订基础研究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规划;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承担市科技装备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正处级,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专利合同备案与认定登记、专利统计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三)将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涉及专利案件技术鉴定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四)增加的职责1、增加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职责。2、增加协调落实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的职责。3、增加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以及涉外应对机制的职责。4、增加推动落实知识产权统计和考核制度的职责。5、增加依法对专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注销进行备案登记以及对专利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组织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的职责。2、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拟订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计划。(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四)组织开展全市专利行政执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五)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参与知识产权的涉外谈判,牵头开展知识产权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六)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优惠、扶持培育和奖励政策及措施,推动、指导、协调产业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七)负责协调落实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以及涉外应对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质押融资等工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统计、考核制度。(八)规划、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化建设,牵头协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与管理。指导、协调区县知识产权工作。(九)指导专利中介机构,依法对专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注销进行备案登记,对专利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知识产权局设4个科(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行政、接待、内部审计、精神文明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务、计生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二)政策法规科(执法与监督科)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工作;组织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行业专利保护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有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机关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指导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牵头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以及涉外应对机制的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区县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三)规划发展科(产业促进科)负责拟订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质押融资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优惠、扶持培育和奖励政策措施的起草及组织落实工作;承担规划、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协调落实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审查、监管专利方面的工作;承担协调推动行业和产业专利发展规划、战略的制订实施工作;承担牵头协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四)协调与合作科承担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实施的相关工作;承担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统计、考核制度和推动专利申请的相关工作;承担制定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推动落实工作;负责指导专利中介机构和知识产权社团工作,依法对专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注销进行备案登记,对专利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研究国(境)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承担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参与知识产权的涉外谈判,牵头开展知识产权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担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和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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