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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等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惠州市政府社会公示制度》和《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业经十一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3日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惠州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要改革决策的政策措施;(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五)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六)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八)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第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五条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决策咨询委员会,聘任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设立或明确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按本制度确定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第八条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第九条遴选进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第十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第十一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第十二条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第十三条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要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七条各县(区)政府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并同时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已有明确职责分工或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专家库的建设、服务工作。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8年9月8日发布的《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惠府〔2008〕106号)同时废止。惠州市政府社会公示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会公示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公示。第三条惠州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社会公示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五)财政预决算报告;(六)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安排项目计划;(七)政府采购情况;(八)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九)征地拆迁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十一)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十四)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十五)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十六)重要公共设施、公众活动场所规划选址或者搬迁;(十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第五条公示的形式如下:(一)通过政府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二)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四)其他公示形式。第六条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第八条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示的基本情况;(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条市、县(区)属媒体对涉及社会公示内容的应免费给予刊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8年9月8日发布的《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惠府〔2008〕106号)同时废止。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听证组织机关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以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依法进行监察。第五条听证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行政决策事项;(四)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行政决策事项;(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应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第八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由本级政府一名领导担任,或委托听证组织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九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范围、名额、比例和听证会持续时间,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第十条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听证会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如实、客观、公正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8年9月8日发布的《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惠府〔2008〕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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