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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快完善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提升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和能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向村级延伸,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惠市委发〔2010〕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为目标,以探索村卫生站体制改革为核心,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推动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镇村卫生服务以公益性为目标,改革现有的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和配置村卫生资源,优化村医生队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村卫生站补偿机制等,在全市逐步建立“三制”、“六统一”,即对人员实行聘用制、工资补助制和社会保险制,对村卫生站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和统一考核管理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二、建立和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三)实施范围。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设行政村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乡镇卫生院)和享受财政补助的村卫生站。(四)规范乡镇卫生院工作职责。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同时承担对村卫生站的管理和指导职能。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站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村卫生站难以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乡镇卫生院可统筹安排人员集中完成,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调整项目服务经费的份额。(五)明确村卫生站工作职责。村卫生站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社保筹资等工作。(六)明确村卫生站机构定性和人员配备。村卫生站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村卫生站人员配备执行《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规定,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1.实行人员聘用制。村卫生站的医生和护士(以下统称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经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群众评议、乡镇卫生院审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后,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建立乡村卫生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档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可由本人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理。2.实行人员工资补助制。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工资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公共卫生经费。将40%左右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为11项)交由村卫生站承担,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给村卫生站,制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镇村工作任务和经费分配表(详见附件1)。二是购买服务。对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支付。三是财政专项补助。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给予定额补助。省财政给每间行政村卫生站每年补助1万元;市财政对中专、大专和本科毕业的乡村医生每月分别补助100元、200元和300元,每名护士每月补助600元,护理师和主管护理师每月补助700元和800元,到困难村卫生站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每月再补助200元;各县、区要给予相应补助,按每个行政村卫生站配备1-3名聘用人员指标拨付人员经费,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平均水平。3.实行人员社会保险制。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在合同期内参照《社会保险法》,随所在乡镇卫生院参加社会保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由乡镇卫生院按返聘人员的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适当补助。(七)建立与完善村卫生站管理制度1.统一行政管理。做好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间村卫生站。村卫生站命名原则:所在县、区+所在乡镇(街道)+所在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另设立村卫生站,相应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对服务人口较少、相距较近或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村卫生站可以合并。加强村卫生站建设,村卫生站建设由各县、区负责,要将村卫生站建设成为标准化村卫生站,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及时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各乡镇(街道)、村应当履行对公共卫生的扶持职责和协助职能,无偿提供或新建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每个行政村至少1间,由乡镇(街道)或村与各乡镇卫生院签订免费提供业务用房使用合同,确保村卫生站的稳定和发展。村卫生站建设所需资金除县级财政配套外,其余由所在乡镇、村委会自筹解决。市级财政对困难村村卫生站建设一次性给予每间2万元的补助。村卫生站的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对于村人口超过2000人的村卫生站应适当增加用房面积。严格执行“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要求,对新建的村卫生站要增加“防保室(公共卫生室)和值班室”,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合理配备。转变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即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举办,法定代表人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村委会负责人不再担任村卫生站法定代表人,实行院办院管。2.统一人员管理。(1)实行执业准入制度。村卫生站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站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对招聘的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学专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试用期培训,培训期间不享受政府相关补贴政策,由县、区财政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待取得执业资格后予以聘用,连续两年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予聘用。原则上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退出工作岗位。(2)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县域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进行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卫生从业人员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采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在岗培训,解决工学矛盾。乡镇卫生院要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年度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农村卫生队伍的培养。要鼓励在岗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护士考试。对于现有乡村卫生从业人员不足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招聘补充。招聘人员为医学院校毕业的临床、公卫、护理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先聘用已经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人员。要积极做好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3.统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站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由各县、区统一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要着力做好公共卫生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4.统一药械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村卫生站必须全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备,严禁村卫生站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村卫生站所配备和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村卫生站应做到明码标价,公开医疗服务、药品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5.统一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村卫生站建立独立的财务科目,做到一个村卫生站一个科目结算。村卫生站的业务收支、社会保障和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所有支出采用报账制,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6.统一考核管理。对村卫生站工作开展情况实行考核制度,由日常考核、注册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三部分组成。日常考核由乡镇卫生院不定期进行;注册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是否继续执业挂钩;年度绩效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并对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年度考核情况要在村民中公示,考核结果要与财政补助、绩效工资总额分配挂钩,作为机构负责人奖惩重要依据,年度绩效考核要求具体执行我市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124号)精神制定的《惠州市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1年版)》(详见附件2)。考核管理要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使用医疗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医保结报系统等软件,实现村卫生站与乡镇卫生院的联网,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医疗服务、基本药物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保方面的信息化管理。三、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步骤(八)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1月1日—6月30日)。1.调查摸底。各县、区要对辖区村卫生站、乡村卫生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调整村卫生站规划布局,落实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整合乡村医生队伍;做好村卫生站现有药品的清点;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医保结报系统的配套衔接工作。2.宣传发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基层医务人员自觉地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3.出台方案。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各县、区要制定本辖区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九)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村卫生站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清查处理库存基本药物,按照进价进行销售;2012年10月1日后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在期限内仍未使用完毕的非基本药物,由各县、区采取调剂使用等方式妥善处理,避免浪费。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为就医群众进行现场结报,方便群众就医。村卫生站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十)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1月1日—2013年5月1日)。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要求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组织验收考核,对合格的村卫生站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一体化管理资格。四、保障措施(十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指导、考核验收等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理顺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十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是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卫生部门是牵头部门,协调、指导、推进和督促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加强村卫生站和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对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补助政策;制定村卫生站的人员经费补助、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等经费补助政策。发展和改革部门积极申请中央投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争取国家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吸引优秀人才扎根基层的有关政策,招聘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到村卫生站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和办法。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测算及核定村卫生站的聘用人员指标,有关部门按核定的聘用人员指标配备人员。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核定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以及其他服务收费标准,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价格政策,并实行价格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站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并组织达标建设验收;负责村卫生站药房及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卫生部门利用现代网络及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搭建区域医疗信息化平台、整合和共享相关资源,组织专家做好技术把关工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十三)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卫生从业人员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站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做好村卫生站规划布局,免费划拨土地,减免各种规费,采取政府投入及村集体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推进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加强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设备,实施县、镇、村卫生机构联网,提高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水平。把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和纳入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作为医保定点医疗范围的必要条件,通过定点医疗范围的确认和年度考核,促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村卫生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我市一般诊疗费标准定为5元/人次,百分之百纳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十四)强化考核,奖惩结合。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落实各项医改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检查和指导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奖励先进、惩戒后进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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