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十届1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惠州市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村地区的交通条件,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规〔2010〕452号)和《中共惠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机遇,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造价,确保质量;实事求是,稳步发展;量力而行,积极优先”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我市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农村路网路况水平,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二、建设目标和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以各地的实际需要和支撑能力为主要依据,重点建设连接建制村之间的公路、通500人以上的自然村公路以及延伸学校、养老院、农田示范区、生产园区、生态观光园、畜牧养殖基地等人流、物流较多的地点的农村公路(以下简称“新农村公路”),计划从2011年起,按每年实施800公里建设任务,用5年时间完成3980公里(其中:惠城区410公里、惠阳区580公里、惠东县1100公里、博罗县970公里、龙门县630公里、大亚湾开发区40公里、仲恺高新区250公里)的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目标。三、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一)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其他投资为辅”的原则,除了国家、省、市的定额补助外,其余配套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为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地方配套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社会各界捐赠、个人自愿捐资等途径解决。(二)现行的省(含国家)补助标准为15万元/公里。(三)市财政按10万元/公里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四)县、区财政按不少于5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各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五)除省、市、县(区)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乡镇(办事处)、村自筹。四、组织机构为切实做好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作,市、县(区)政府及其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分别成立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监督小组,负责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建设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五、技术标准(一)参照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3〕967号),新农村公路改造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路段,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平纵面指标,但路基宽度不得少于4.5米,路面宽度不得少于3.5米,并设置必要的会车段,其他技术指标应满足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二)新农村公路路面结构原则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其板厚一般为20厘米,最低应不小于18厘米,抗弯拉强度不得小于4.0MPa,路面应平整、抗滑、耐磨,路面平整度用3米直尺检测时与路表面最大间隙应不大于5毫米。路面所用砂石、水泥和填缝料等原材料必须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三)水泥混凝土路面下的路基必须密实、均匀和稳定;基层应具有足够强度和板体性,应尽量采用水泥稳定类材料,如砂(砾)石、石屑等,其厚度应不少于15厘米。当利用原有的砂土路面作基层时,原路基必须稳定密实,弯沉值达到设计要求,原路面平整并符合路拱横坡要求。(四)新建桥涵的设计荷载一般应不低于公路-Ⅱ级的要求。利用原有桥涵的,原荷载标准低于原技术标准汽车-15级的桥涵应同步加固改建为汽车-15级或以上等级,桥涵与路基同宽。(五)新农村公路改造时,应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与桥涵排水相结合,并做好美化、绿化,确保路基及边坡稳定,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同时,应在急弯、陡坡、高路堤、临江、临河和临水库路段,设置护栏、护桩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警示标志,以确保行车安全。六、组织实施新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点多、面广、分布零散,各县、区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一)建设主体: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二)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三)设计审批:新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简易设计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或由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四)工程招投标:各农村公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招标,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打包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严禁由个人承包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五)交、竣工验收:按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粤交基〔2006〕45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公示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09〕48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七、计划管理(一)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建设应根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进行,做到科学合理。(二)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建设要按“先通大村、后通小村、量力而行、积极优先”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省农村公路GPS数据库的项目。2.省、市改造计划已下达项目。3.项目所在地县、区对已下达的计划能按要求按期完成,管理规范有序,工程质量有保障。(三)各县、区在下达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按照积极优先的原则,尽量平衡各村小组的计划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八、建设管理(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机构。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成立新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小组成员必须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备案后上岗。(二)实行项目建设公示制度。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分局必须在每个在建项目起终点和项目所属的村委会设立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有关单位及责任人、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三)实行施工许可报备制度。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基建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县、区质量监督小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向县、区交通运输局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登记及施工许可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备案。(四)签订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书。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项目开工前,县、区交通运输局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签订新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书。(五)建立质量监督巡查登记制度。各县、区新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小组负责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监督巡查登记制度。(六)实行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各自职能,落实对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质量的管理、监督、检查,每季度通报建设情况。对管理不到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罚,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九、资金管理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十、安全生产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观念,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路段必须设立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十一、养护管理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当地农村公路管养部门。接管单位要切实做好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新农村公路完好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