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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惠府办〔2016〕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1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惠州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改革创新投融资体制,激活和释放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法依规稳步推进PPP项目建设试点,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努力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在新常态下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基本原则(一)量力而行。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节奏和力度要与本级政府的财力和管理能力相匹配,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审慎稳妥。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前景和长远规划,科学测算未来地方政府的财力增长目标,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有序推进,防范发生财政支出风险。(二)互惠共赢。按照“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实现共赢”的原则,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的绩效考核和收益分配机制。在保障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三)风险分担。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技术、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同承担。(四)公开透明。建立统一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投资人,实现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回报科学合理、运作公开透明。(五)诚信守约。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平等协商、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合同双方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发生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三、适用范围与运作方式(一)适用范围。PPP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关注的领域:交通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机场、轨道交通、综合交通枢纽等);市政公用设施(燃气、供电、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园林及公园配套、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城市停车场、公共充电设施等);社会事业服务设施(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健身、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以及农林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对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第25号令)执行。(二)运作方式。PPP模式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租赁—运营—移交(LOT)、购买—建设—运营(BBO)、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等。要优先选择能够实现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的运作方式,如BOT、BOO、TOT、ROT、BBO等模式。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不包括BT(建设—移交)类型。四、操作模式根据项目的实施周期、市场化程度、收费机制、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投入等因素,选择不同的操作模式。(一)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可以产生合理利润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采用BOT、TOT、ROT、BOO等模式推进。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自行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自负盈亏。合作期通常为20-30年,合作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定期价格调整机制。例如:收费公路、燃气、供电、供水、非基本公共服务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旅游、城市停车场、公共充电设施等。(二)准经营性项目。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也可采用与经营性项目类似的运作方式。在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政府补助、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现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合作期通常为15-30年,合作期内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例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公用码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保障性安居住房等。(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运营维护绩效支付费用,主要采用但不限于BOT、ROT等模式推进。该类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并约定具体购买方式和价格水平,并根据本级财政现有的财政承受能力在10-30年的范围内选择合作年限。例如: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港口公共设施、污水及垃圾处理、农林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五、操作流程(一)项目识别。1.项目发起。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一是政府发起。根据我市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保、能源、教育、医疗、水务、体育和文化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遴选潜在可实行PPP模式的项目,并会同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筛选,确定备选项目。二是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2.初步实施方案编制。经政府同意实施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项目的初步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期限与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社会资本合作方采购方式等内容,并确定项目的实施机构。初步实施方案应征求项目全生命周期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财政、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修改完善。3.项目评价与论证。初步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如财政部门认为可以开展项目评价与论证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社会资本发起的可用项目建议书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包括资产清册、性能状况、财务、人事等情况,以及第三方依法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同时,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二)项目准备。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对于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建设的概算总投资和总投资控制额)、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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