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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7日 政策文号:惠府办〔2012〕65号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改革实施细则》业经十一届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9日惠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惠市委办〔201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及目标任务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国有资本公益性”原则,改革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及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同性质和现状,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入收缴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统筹资金来源,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公益性特征,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更好的服务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二、改革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创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对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市属其他国有企业),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类改革和完善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机制。本次考核期为2012~2014年。考核期内,结合考核目标,收缴相应形式的国有资本收益。(一)股利收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为公司制独立法人,其公司财产属法人财产,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采取收缴股利、股息办法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缴市财政。(二)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下同)应按规定上缴税后利润。对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按上年度税后净利润的10%以上的比例上缴税后利润。(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入参照市场租金收益,按经营性固定资产净值的3%~5%比例(可考虑企业所在的地段、房屋、设备和市场值等因素确定收缴率)收缴,并逐步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挂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性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所拥有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机器及交通设备,其净值以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投资性房地产净值)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同时上缴利润收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入的,其上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净利润的70%。三、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一)市政府统一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职责。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收缴,其他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其主管部门收缴。各收缴单位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后,统一上缴市国资委,再上缴市财政。(二)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收缴单位(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需同时报送市国资委,一式两份)。(三)各收缴单位要于每年9月底前做好本年度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并由市国资委汇总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国资委及各收缴单位下达年度收取通知,由市国资委及各收缴单位向各企业下达年度收取通知。(四)市属国有企业要于每年10月底前向收缴单位编报本企业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五)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年终决算,即下达考核指标后,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至收缴单位专户,由收缴单位汇总统一上缴市国资委专户,再上缴市财政,12月底前进行年终决算。(六)国有资本收益全额用于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七)国有股东、董事和监事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程序进行利润分配,确保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八)企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给予相应处罚。企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完成考核目标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其收缴单位专题报市政府审定。(九)企业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十)收缴单位每年要对企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总量、明晰产权,并向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经营性固定资产变动需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作详细披露,出现重大变动时,另行报备。(十一)市财政、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四、组织实施(一)强化领导,成立机构。成立惠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国资委主任担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及各收缴单位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授权经营方式改革、推进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等日常工作。(二)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市财政局、国资委及各收缴单位要将推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改革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明确步骤,按时推进。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步骤,制订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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