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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304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创新复议体制、完善复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为升华惠民之州、建设幸福惠州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二)先行先试。重点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方面先行先试,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三)稳步推进。先易后难,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向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的目标稳步推进。(四)注重实效。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要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确保行政运作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试点范围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次试点工作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试点机关”),市公安局暂不列入试点范围。即由市政府成立“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试点机关的行政复议权由复议委员会按本方案确定的运行机制行使,试点机关不再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央、省驻惠垂直管理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暂不列入试点范围,惠阳区按照省的有关部署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四、试点内容(一)功能定位。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并授权其负责审议纳入试点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并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融裁决、指导、监督与救济于一体的议决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创新案件审查方式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办案质量及其决定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二)组织形式。复议委员会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协调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兼任。常任委员由市监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局、依法治市办公室的领导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组成;非常任委员15名,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按《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从党委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中产生。复议委员会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常任委员的调整须经主任委员同意,非常任委员调整按《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执行,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调整人员名单和通知。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原在市法制局加挂的“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改挂“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设立专职副主任1名,并根据试点工作需要相应增加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试点机关未设立复议机构的,不再设立;已经设立的,其原有复议工作人员作必要的整合。(三)职责范围。1.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决议精神,研究决定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纳入试点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审议决定纳入试点范围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2.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办案业务方面的职责:统一受理向市政府和纳入试点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对复议案件的调查、听证、审理、调解工作;审定一般复议案件;制作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代表纳入试点机关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执行复议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市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办理或参与所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接受、提出、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二是复议委员会日常事务方面的职责:联系复议委员会委员;组织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制发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记录;向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调研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职责以市编委批复为准。(四)运行机制。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运作方式。1.统一受理。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依法应由试点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试点机关不再单独受理。具体操作如下:(1)市和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向市政府或市政府所属部门(市公安局除外)提起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窗口的详细地址。(2)行政管理相对人向纳入试点范围的市属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该市属部门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到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3)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试点范围的市属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该市属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复议委员会办公室。(4)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专用章。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案件审查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调查、听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具体操作如下:(1)依法由市政府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人员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2)对市属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由该案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如市属部门对《处理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共9人以上(单数)参加的会议进行议决。提出异议的市属部门可派人列席会议,阐述对案件的看法及事实理由。案件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3.分别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查后,由法定复议机关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操作是:(1)法定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审批后,委托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或惠州市人民政府公章发出。(2)法定复议机关为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案件。市政府所属部门无异议以及经复议委员会会议议决的案件,案件所属部门的联系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案的《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呈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还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达。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按前两款明确的程序实施。对于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及有关重大事项,以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具体内容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4.异议机制。由复议委员会议决的法定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复议案件,市长、复议委员会主任有异议的,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复议案件,法定复议机关为市政府所属部门的,应当将审定意见通报该单位,该单位有异议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复议委员会进行议决。(五)制度建设。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议事规则》、《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听证规则》等配套工作制度。五、案件管理(一)案件经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出庭代理以及案件考核。经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为市政府的,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代理诉讼;被告为市属部门的,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参加诉讼,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协助,并派员参加出庭应诉;案件经二审法院终审裁决市属部门败诉的,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不以该案败诉为由而扣分。(二)行政复议案卷的归档。纳入试点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归档。(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通报市属部门。六、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惠州市创建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调法制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监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局、依法治市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主要领导兼任。市法制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二)加强工作保障。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需要,保障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和人员到位,切实加强与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等保障措施。1.成立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具体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法制局按照程序向市编委申请报批。2.试点筹备工作所需经费及复议委员会专项经费列入市法制局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3.试点工作启动后所需办公场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整安排,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和听证室,以方便当事人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三)加强监督考核。将市属行政复议机关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情况纳入《惠州市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范围。(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利民复议措施,专门设立案件受理窗口,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开通网上受理平台,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五)加强总结交流。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其他试点城市的沟通交流,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完善试点工作。七、实施步骤(一)调研、制订方案阶段。2011年5月~7月,完成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学习、调研等前期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复议委员会机构人员编制。(二)建立配套制度阶段。2011年8月~9月,制定《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法》等配套工作制度。(三)宣传准备阶段。2011年10月~11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宣传月活动,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的确定,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完善受理审查的各种法律文书,并选定受理窗口,确保工作人员到位,做好试运行各项筹备工作。(四)试点启动阶段。2011年12月,正式启动“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运作方式,并在运作中不断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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