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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业经十一届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惠州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发〔2015〕20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一)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单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市、县(区)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关文件。(二)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负责单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三)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负责单位:由市、县(区)两级安委办负责报送工作,市、县(区)两级组织部门落实政绩业绩考核工作。(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2.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3.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负责单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五)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1.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负责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区)人民检察院配合落实。2.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负责单位:由市安委办牵头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3.加强事故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单位:由市安委办负责落实。4.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负责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六)加强重点监管执法。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负责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七)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负责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单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负责单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八)改进监督检查方式。1.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单位:由市安委办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2.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负责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负责单位:由市安委办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十)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负责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落实。(十一)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1.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负责单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和惠州海事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2.建立健全市、县(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负责单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十二)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负责单位:由市、县(区)两级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县(区)两级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配合落实。三、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十三)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依法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负责单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十四)完善科学执法制度。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定期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负责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落实。(十五)强化严格规范执法。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负责单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十六)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十七)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负责单位:由市、县(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县(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十八)加强法治教育培训。1.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负责单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2.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负责单位:由市、县(区)组织部门、法制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十九)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1.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负责单位: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2.严格执纪问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单位:由市监察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落实。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的任务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时间,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宣传,积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督查情况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安全管理实际,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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