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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惠州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业经十一届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5日关于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生存权益、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粤府〔2013〕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印发惠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12项专题实施细则及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惠府办〔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总体部署和底线民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改善民生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我省提出的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结合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底线民生保障体系。(二)基本原则。——保障民生,坚守底线。坚持以人为本、牢牢守住底线民生,明确保障范围和目标要求,确保底线民生应保尽保,整体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突出重点,加大投入。按照“保稳定,守底线”的总体思路,足额保障底线民生所需资金。完善财政投入分担机制,重点支持保障水平低、保障任务重的困难地区。——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针对我市各县、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分步建立各项底线民生保障标准,按照不同县、区和不同保障项目的进度要求,逐步推进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慈善捐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底线民生保障多元化供给机制。二、保障范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特殊困难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等七大类。三、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各县、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孤儿保障等保障水平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到2017年,力争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等七大类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达到全省先进水平。(二)具体目标。1.落实城乡低保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各县、区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2元。2.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各县、区按惠州市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上年度人均纯收入高于惠州市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县、区,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3.落实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从2012年底起,全市城镇“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立,2014年至2017年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1300元/人·月、1400元/人·月、1500元人月和1620元/人·月。4.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医。2014年,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到2017年,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2014~2017年人均医疗救助标准达到并保持在全省先进水平。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惠州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惠民〔2013〕158号)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5.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105元/月,达到并保持在全省先进水平。6.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市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其中:残疾人生活津贴2017年从现行的补贴标准1200元/年•人提高到180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4年起从现行的补贴标准6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800元/年•人,2017年提高到2400元/年•人。7.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根据自然增长机制要求,每年9月份调整我市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确保孤残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按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要求,2014年至2017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1200元/人·月、1290元∕人·月、1390元∕人·月和1500元∕人·月。四、资金保障各县、区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好包括中央、省、市的各项补助资金,优先保障底线民生所需支出,切实按照底线民生保障项目、保障对象、保障水平的要求,落实本级财政分担资金,确保底线民生保障所需资金足额纳入每年的预算安排计划。五、工作要求(一)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底线民生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重点。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从重视“物”的积累转为更加关注“人”的发展,特别要更加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把保障底线民生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让困难群众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底线民生工作负总责,要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订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摸清保障底数、落实资金安排。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底线民生各项工作的落实。(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底线民生保障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和保障对象信息档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阳光操作,依法公开程序,强化监管,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四)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工作绩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底线民生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底线民生保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绩效。(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主题活动等方式,深入开展底线民生保障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底线民生保障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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