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一○年一月四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发〔2009〕13号),设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交给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的职责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将资质认可、业务咨询、公信证明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四)增加的职责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2、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五)加强的职责1、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2、指导、协调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二、主要职责(一)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三)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四)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振动、辐射放射和农业、农村以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五)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购源审批的现场核查、资料的审核和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申领的初审及核查工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及监管。(六)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跨区污染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全市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七)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区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八)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各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九)按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市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各区开展排污申报核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十)组织开展自然生态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监督做好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组织协调江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的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负责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十一)负责环保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十二)指导、检查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审核各区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的有关材料,并汇总上报;跟踪资金的落实情况,参与稽查资金的使用。(十三)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十四)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和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十五)制定环境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管理环保市场,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保科研和环境科学成果鉴定、评奖、交流和推广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环境科学学会工作。(十六)指导、协调各区环保部门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各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工会、政务公开、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二)规划计划科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创模持续改进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优化布点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审核各区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全市环境统计、核查工作,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季报。(三)法规与科教科负责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拟定工作;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组织市人大、政协议、提案等的办理。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环境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环境科学学会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有关资质申报和认证工作。(四)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挂审批服务科牌子)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评机构的管理;组织推行“三同时”制度,负责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核呈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五)污染控制科组织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噪声和土壤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拟订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的监管;实施限期治理;指导各区噪声达标区和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能源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六)辐射与放射监管科负责核安全、核放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购源审批的现场核查、资料的审核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和初审及核查工作;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处理和放射源丢失事故追查工作;对全市放射、辐射源登记立档,编制和实施污染事故应急方案、计划等工作。(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规划。(八)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管理科(挂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心牌子)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宏观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统筹各区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信息的跟踪管理;对各区机动车排气检测以及排气检测机构、排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监管。(九)人事科负责局机关人事、工资福利、社保、党务、老干、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十)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区污染事故及纠纷;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排污申报核定、许可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负责环保热线投诉电话(12369);承办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辐射(放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对申请上市企业和再融资企业的环保核查及对企业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四、人员编制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8名(含派驻纪检组监察室2名),执法专项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市环境监察分局局长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五、其他事项(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污水处理。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行政编制2名,由市纪委、监察局单列管理。六、附则本规定由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