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22年修订)》《江门市年度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3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函〔2022〕20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有关单位:市有关单位:综合评分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A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综合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B级;考核等次未达到B级、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核等次为C级;考核等次未达到C级,则评为D级。第七条对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评议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评议考核占基准分的30%,采取负向赋分的方式,即最高可减30分;年终评议考核占基准分的70%,采取正向赋分的方式,即最高可得70分;加分在年终进行评议。对市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采用年终评议考核,正向赋分和负向赋分相结合的方式。(一)日常评议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平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分别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上级部门和本部门年度内对各县(市、区)开展的督导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进行负向赋分,其中市农业农村局占30%,最高可扣9分;市公安局占15%,最高可扣4.5分;市卫生健康局占15%,最高可扣4.5分;市市场监管局占40%,最高可扣12分。具体的评议考核细则由各单位分别制订,于每年1月底前印发并报市食药安办备案。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将每次督导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扣分情况,定期通报至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未通报的不应扣分。(二)年终评议考核。市食药安办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终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并由市食药安委印发执行。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对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办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组织对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评议考核。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综合评分。市食药安办对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意见,经市食药安办主任会议审核,报市食药安委主任审批同意后,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第八条评议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县域经济考核中的“食品安全”指标得分,规定如下: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A级的,得满分;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B级的,得满分的80%;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C级的,得满分的50%;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得分。第九条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为A级、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C级或者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由市食药安委副主任(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市领导)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由市食药安委主任约谈该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连续计算的年份自本办法施行的年份起计算)第十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江府办函[2020]124号)同时废止。江门市年度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督促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定江门市年度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第二条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药安办协调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和社会共治原则,实行差异化考核。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五条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完成年度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第六条对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综合评分排前4名且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A级;考核等次未达到A级、综合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为B级;综合评分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但不足80分的,考核等次为C级;综合评分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D级。有下列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判定考核等次为D级: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或者对存在的系统性、区域性药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C级或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由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市领导)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该考核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主任约谈该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该考核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将作为县域经济考核、平安建设考核中对应指标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A级的,得满分;考核结果为B级的,得满分的80%;考核结果为C级的,得满分的50%;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得分。第八条评议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食药安办。第十条对在药品安全责任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