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军分区关于印发江门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4日
有效性:失效
市有关单位:市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江门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海事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军分区2014年8月4日江门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2.2搜救分中心办公室2.3专家组2.4指定联络人员2.5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5.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2.5.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3.运行机制3.1预警信息3.1.1信息来源3.1.2预警信息发布3.1.3预警预防行动3.2应急处置3.2.1信息核实与评估3.2.2信息报告3.2.3响应启动3.2.4现场处置3.2.5社会动员3.2.6区域协作3.2.7应急中断和终止3.3后期处置3.3.1善后处理3.3.2调查评估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人力保障4.2资金保障4.3物资保障4.4医疗卫生保障4.5交通运输保障4.6安全防护保障4.7通信保障4.8水域规划保障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责任与奖惩6.附则6.1名词术语7.附件7.1特别重大海上险情(Ⅰ级)7.2重大海上险情(Ⅱ级)7.3较大海上险情(Ⅲ级)7.4一般海上险情(Ⅳ级)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海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江门市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包含内河水域,下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由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以下简称搜救分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江门水域)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的海上险情,可能威胁、影响本辖区或由上级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搜救分中心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1.4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险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由海上险情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实现资源共享、协调有序。(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发生海上险情,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2.组织体系市人民政府主管江门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搜救分中心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业务上受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2.1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主任:市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江门海事局局长。副主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江门军分区有关负责人、江门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成员:江门海关、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台湾事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侨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边防支队、江门航道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江门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搜救分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江门军分区: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2)江门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3)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协调海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和知识技能。(4)市台湾事务局: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台籍人员等有关衔接联络工作。(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为参与跨国、跨地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伤残、牺牲的救援人员优待抚恤工作。(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客货的紧急运输。(10)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海上伤病人员。(11)市外侨局: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12)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渔船参加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1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海上险情信息转搜救分中心处理,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14)市公安边防支队: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搜救行动,并协助进行现场警戒。(15)江门海事局:负责海上险情接报,发布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16)江门航道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清除碍航物或设置助航标志。(17)市水文局:负责提供特定水域的水文信息。(18)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搜救分中心的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19江门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移动运营企业,提供遇险者手机定位信息;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2.2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江门海事局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江门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江门海事局,负责海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海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2.3专家组搜救分中心成立江门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4指定联络人员为了确保搜救分中心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顺利,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人员(以下称指定人员)。指定人员的工作职责是:(1)及时向搜救分中心报送本单位的搜救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2)负责与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3)指定人员要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及时通知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指定人员因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开江门前,其单位要指定替代人员。2.5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5.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本市海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有:(1)江门海事局属下巡逻船;(2)海军川岛部队属下各舰艇;(3)市海洋渔业局属下的渔政船;(4)江门海关属下各缉私船;(5)市公安边防支队属下各公边船;(6)江门航道局属下的船舶;(7)台山市川岛船务有限公司属下的船舶;(8)台山电厂属下的船舶;(9)其它各船舶公司的船舶。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作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和海上设施,要在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2.5.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1)服从搜救分中心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时,保持与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结束后,根据搜救分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4)参加搜救分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3.运行机制3.1预警信息3.1.1信息来源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可能造成海上险情发生的其它信息等。3.1.2预警信息发布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险情的热带气旋、寒潮大风、海啸等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向搜救分中心通报。3.1.3预警预防行动(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2)搜救分中心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3.2应急处置3.2.1信息核实与评估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险情等级。3.2.2信息报告海上搜救机构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海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海上搜救机构。(1)任何级别海上险情信息,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搜救分中心报告,搜救分中心要及时向市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2)事发地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要立即向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3.2.3响应启动根据海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海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海上险情,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海上险情,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分中心负责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海上险情,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搜救分中心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等级海上险情,搜救分中心必要时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Ⅳ级响应。搜救分中心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报告。3.2.4现场处置海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搜救分中心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2.5社会动员海上险情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海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3.2.6区域协作(1)与毗邻市(区)协作。需要毗邻市(区)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搜救分中心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请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进行协调;收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关于毗邻市(区)海上险情的援助请求,搜救分中心迅速与其开展海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2)与港澳地区协作。需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搜救分中心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请求,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请求。3.2.7应急中断和终止(1)应急中断: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2)应急终止: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遇险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3.3后期处置3.3.1善后处理(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由其外轮代理公司或者市外侨局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其中台湾人员的善后由市台湾事务局负责;需要遣返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2)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死亡人员属地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死亡遗体的处理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3.3.2调查评估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搜救分中心负责较大和一般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效果调查、总结和评估。其中,调查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3.4信息发布(1)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4.应急保障4.1人力保障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海上搜救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军队、武警部队的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4.2资金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运行、海上演习、应急设备更新等所需保障资金,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与监督。4.3物资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使用海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4.4医疗卫生保障各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4.5交通运输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并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及制订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物资器材提供运输保障。4.6安全防护保障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要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4.7通信保障4.7.1海上搜救机构实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4.7.2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险情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4.7.3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险情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优先安排、指配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4.8水域规划保障海事管理部门要调查了解辖区海域情况,结合海上险情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海上避险海域。海洋渔业部门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要对划定避险海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海域的需要。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搜救分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5.2宣教培训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5.3责任与奖惩对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名词术语(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本预案中的“海上”包括内河水域。(3)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4)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险情的责任区域。6.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搜救分中心负责解释。6.3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6.4各成员单位成员、联络员或公务船舶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搜救分中心办公室。6.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府办〔2008〕57号)自即日起废止。7.附件海上险情分级标准7.1特别重大海上险情(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7.2重大海上险情(Ⅱ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险情。(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险情。7.3较大海上险情(Ⅲ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7.4一般海上险情(Ⅳ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