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江门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江府函〔2014〕132号)的精神,为加快淘汰“黄标车”,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完成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为目标,加大执法监管,逐步扩大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通过宣传教育、财政补贴、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快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到2015年底,全市基本淘汰所有“黄标车”,“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二、淘汰方式和分类(一)淘汰方式。包括强制报废、鼓励提前报废以及通过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鉴定升级为绿色标志。(二)淘汰分类。1.公有类“黄标车”:结合公务车改革,制定并落实公有类“黄标车”淘汰计划。2.营运类“黄标车”(含公交车):包括客运和货运两类,此类“黄标车”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是淘汰的重点对象。3.社会类“黄标车”:通过限制使用等方式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淘汰。4.在环境保护部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凡属配置了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汽油车,或配置了电控喷油装置的柴油车,并且通过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鉴定可升级为绿色标志。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一)严格登记管理。1.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进行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2.严格注册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从2014年5月1日起,本市生产、进口、销售和登记注册的汽油车、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符合国Ⅴ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外市转入车辆变更登记及转移登记手续;对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二)严格“黄标车”通行管理。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全市在第一阶段“黄标车”限行的基础上,实施第二阶段“黄标车”限行方案,限行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不低于40%。其中,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黄标车”限行区域的扩展工作,从10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限行措施;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在2014年底前完成“黄标车”限行区域扩展工作,同步实施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2.实施“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蓬江区、江海区在2014年11月开始实施“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201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抓拍并依法处罚。新会区在2014年底前开始实施“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各市也要结合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同步开展“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三)严把机动车检测关。建立部门联合执法长效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我市机动车检测工作,严把机动车检测关,有效打击“非法中介”与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中介代办乱收费等扰乱检测工作正常秩序的违规现象,促进“黄标车”加快淘汰。1.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落实中介(代办)机构的明码标价制度,及时对欺诈性或虚假性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市、区政府)2.负责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排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的管理,对不按和降低机动车排气检测国家标准、省标准,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市、区政府)3.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现场执法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已发放标志的车辆随机抽查,检查发出的环保标志类别与实际是否相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4.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控制装置的维修、维护纳入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5.负责对机动车检测中介(代办)机构虚假广告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市、区政府)(四)加快淘汰重点“黄标车”。1.结合公车改革,加快淘汰公有“黄标车”。根据我市公车改革的有关要求,市、县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加快完成淘汰在册“黄标车”工作。(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市、区政府)2.多措并举,促进营运类“黄标车”更新淘汰。制定营运类黄标车年度更新淘汰计划方案,综合采用多种措施,推进营运“黄标车”更新淘汰,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3.实施奖励补贴政策,推动“黄标车”提前淘汰。2014年9月底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及锅炉整治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环〔2014〕51号)、《江门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方案》(江环〔2014〕14号),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市、县(区)两级财政负责安排落实补贴资金,保障“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开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五)开展“黄标车”淘汰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体平台开展“黄标车”淘汰宣传工作,解读“黄标车”淘汰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公众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鼓励车主换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共同为改善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建设美好幸福家园出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各市、区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门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公安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及各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成员,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政策措施,督导各市、区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二)健全工作机制。江门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做好全市“黄标车”淘汰的推进工作。各市、区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合力,加快推动本地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开展。(三)保障资金投入。市、县(区)两级要加大政府投入,落实补贴资金安排,保障“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开展。同时,发挥市场化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利用企业化运作承接淘汰“黄标车”的资金投入,减轻财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