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有关单位:《江门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江门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责任,现就做好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对于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确定。(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一)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上级的要求,于2017年2月28日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从3月1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竣工验收许可的,继续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理。(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完成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防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和全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防雷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文件资料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必备材料,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四)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除蓬江、江海两区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暂由市级负责外,其余市(区)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属地责任的支撑单位,要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查和监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三、规范防雷行业市场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检测,确保检测市场的有序竞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一)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部门要及时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网上办事大厅,积极推进“邑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流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气象部门确定。(二)优化整合后,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气象部门委托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所需的委托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五、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一)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职责,将已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二)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管,切实履行防雷装置检测行业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的监督。(三)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竣工许可(或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库,并与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建立共享机制。要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四)气象、住房城乡建设要与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防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有效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六、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运行。(二)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活动准则、实行资信评价等形式,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经营行为,提升防雷服务质量,促进防雷减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七、建立保障和协调机制(一)各市(区)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管理体系,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能,履行防雷减灾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审批委托经费、防雷安全监管经费,为审批和监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二)建立以市气象局牵头,由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防雷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部门间协调联动作用,协调解决防雷减灾和防雷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及时调整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的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