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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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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为拓宽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渠道,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参考其他冠名权的做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一条市属所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坝、电排站的冠名均可拍卖。第二条在国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加本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的竞投。第三条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的知名度以及工程项目概算总额大小来确定冠名权的拍卖标准。冠名权拍卖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的类别分为:小型最低价10万元;中型最低价50万元;大型最低价100万元。第四条有偿冠名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出让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冠名权转让的整体方案,按照《江门市直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交易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当只有一名竞拍者参加水利工程冠名竞拍时,交易价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允许以企业、商标、团体、个人名称冠名。(二)申请有偿使用冠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经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三)名称所属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或转让所冠的名称。(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冠名。(五)申请冠名人在报送申请资料时要交纳保证金2万元。(六)冠名权经批准后,申请人全额交足冠名资金后才能实施冠名。冠名所需的资金由冠名权人承担。(七)冠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第五条冠名权使用者,只是对被冠名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拥有冠名权,不拥有被冠名单位的产权、经营权。第六条冠名权使用期限为50年。第七条拍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收入,划入水利防洪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第八条冠名权以企业名义支付的资金可列入企业的成本核算。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条国家和省出台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有关规定后,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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