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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3-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有关单位:《江门市2013-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江门市2013-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56号)等文件,并取得阶段性成效。“十二五”期间,截至2012年底,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验收公告,我市已淘汰落后水泥熟料产能193万吨、落后水泥粉磨站产能50万吨、落后印染产能1432万米,其中额外淘汰平板玻璃3.5万吨。2013-2015年,还需淘汰落后水泥熟料产能319万吨,共涉及落后产能企业19家。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期间我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照《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我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2〕949号)和《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抓紧制订淘汰落后产能“一市一策”实施方案的函》(粤经信发电〔2013〕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为统领,把推进结构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实现我市传统优势行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发〔2010〕7号和粤府办〔2010〕56号等文件要求,争取到2014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印染、玻璃、水泥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的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详见附件)。二、2013-2015年度实施计划(一)2013年工作计划。根据《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我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3〕247号),我市2013年任务为淘汰落后水泥熟料产能279万吨,涉及企业16家。(二)2014-2015年工作计划。2014-2015年,我市需按计划淘汰恩平市恒利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40万吨落后水泥熟料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期间我市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三、工作措施(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江门供电局等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全市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参照国家、省和市的做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二)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各市、区可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参照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的标准,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按照“早退多补”原则,鼓励各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据省下达任务情况及我市实际,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相关奖励资金支持。(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相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安排挖潜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差别电价资金,以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落后产能企业,发展产业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在能评、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指导,简化审批手续,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有关地区积极运用“双转移”等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四)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对属于淘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线),除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外,以省物价局公布的2010年现〖JP2〗行差别电价为基准,2011年加价0.10元/千瓦时、2012年加价0.20〖JP〗元/千瓦时。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同时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物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停止供电。(五)加强环保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环保部门要将淘汰范围内的行为和企业列入环保日常执法重点,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进行环保核查。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依法予以关闭。(六)严格项目审批和证照管理。有关部门在为淘汰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办理新上(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应主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上大压小”、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上(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和备案。(七)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八)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项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有关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四、工作分工(一)各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每年度行政区域内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市、区可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制订细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实行“一企一策”,及时将省、市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组织相关淘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并通过省、市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做好下岗职工遣散安置等工作。(二)有关职能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推进水泥、平板玻璃、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造纸、酒精、味精、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和检查各市、区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分工落实各项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督查验收,及时对我市淘汰情况、核查验收和进展情况汇总、报送上级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争取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鼓励资金。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开展落后产能有关行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和节能评估审查、产业政策确认等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技改“区域限批”;指导相关行业兼并重组工作;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效做法。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牵头负责推进钢铁、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开展落后产能有关行业新建项目核准、备案和市级投资项目安排;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向省发展改革委或上级部门建议实行项目立项“区域限批”;指导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工作;检查落实相关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情况;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效做法。贯彻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市监察局: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启动实行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争取、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落实市淘汰落后产能牵头部门的有关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根据国家及省下达任务及我市实际,统筹考虑安排市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鼓励资金,定期检查各地专项鼓励资金使用情况;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市、区和企业,在安排挖潜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时给予倾斜;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督促各市、区帮助落后产能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有关市、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开展落后产能重点行业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通过“三旧”改造政策支持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开发转产;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土地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督促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用地进行清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用地处置和权属管理。市环保局: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开展环保专项检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开展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环评“区域限批”;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准入管理,开展相关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未按期淘汰产能的企业,依法依规撤回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市信访局:指导处理与淘汰落后产能有关的上访事件。市工商局: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国税局:应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停止其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原有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指导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市地税局:应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停止其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如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型转产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市质监局:组织企业向省质监局申请制订相关行业的能耗限额和产品质量等地方标准,开展相关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产品质量专项检查和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对到期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组织企业将淘汰的落后产能相关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的情况报省质监局;及时提供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淘汰落后产能产品获证情况。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监督对落后产能企业融资信贷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江门供电局: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落后产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惩罚性电价政策,监管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情况;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配合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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