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09〕192号
有效性:失效
市有关单位:《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实施工作。二○○九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实施意见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加快我市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科学化建设步伐,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粤办函〔2009〕4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要求,全市统一规划、分区组织实施、部门协调行动,加强前瞻性、全局性、科学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竞争有序、方便高效、环保卫生、安全放心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体制,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的肉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总体目标在保障合格猪肉供应的前提下,调整区、镇(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等有效方式整合资源、提升质量、壮大规模、减少数量,在2010年底前将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目前的34家减少到24家。鼓励屠宰企业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鼓励屠宰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屠宰企业打破行政区域整合,实现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无害化,从根本上提高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肉品可追溯,促进肉品诚信流通、安全消费,保障生猪屠宰肉品质量安全。三、实施原则(一)合理化原则。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要求,以保障肉品供应和质量安全为目标,整合现有屠宰资源,充分考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之间的距离,合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适当集中,防止重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无害化的大型屠宰厂(场)或肉类联合加工企业。(二)标准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厂设计规范建设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升级改造,提高档次,扩大规模,推动生猪屠宰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协调发展的格局,实行规范化、标准化运作,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管理科学化、加工规范化、效益最佳化。(三)无害化原则。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加大防疫力度,强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废弃物,有效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空气质量,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敏感点内严禁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四、规划布局根据《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关于“佛山市中心城区保留或整合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佛山可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区保留或整合4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镇(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规划原则进行适当整合”的布局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我市原则上各区中心城区保留或整合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镇保留或整合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010底前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达到三星级标准以上,力争各区有1家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四星级标准以上。五、实施步骤分四步三个阶段实施。第一步:2009年7月底前,各区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合手段、整合目标、整合方式、完成时间等,并报市政府审批;第二步: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市政府征求省经贸委意见后确定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具体方案;第三步:各区对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组织有关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报市领导小组审查验收;第四步:由市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第一阶段,2009年8月底前完成。对符合本实施意见布局要求且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第二阶段,2009年10月前完成。对一些基础条件较差但符合本实施意见布局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督促其按三星级以上标准加强改造升级,符合条件后,再颁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第三阶段,2010年底前完成。根据《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各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屠宰厂(场)。但对符合本实施意见布局要求,整合后确需重新选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验收合格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2010年底前对没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和本实施意见布局外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依法关闭。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整合,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时间跨度长,不仅直接关系到各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利益,又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长效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1、成立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专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贸局、农业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2、成立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考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分别由经贸、农业、环保、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推荐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聘请专家担任。专家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定、标准,组织实施对屠宰厂(场)考评并向领导小组提出考评意见。3、依法依规整合。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作经营等多种灵活方式有效整合资源。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企业进行有效的资产重组,做好对重组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尽力减少和避免原有资源的浪费。对于在整合中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关闭的屠宰厂(场),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关闭。(二)加强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各区要成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专责领导小组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考评专家组,并充分发挥考评专家组的作用。组织经贸、农业、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初审并报市领导小组审查验收。各区要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公益事业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建立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设施、环保设施及检测手段。对保留和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卫生规范》、《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三)加强屠宰厂(场)整合,提升肉品配送能力各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面积、常住人口、屠宰厂(场)屠宰设计能力等状况,合理布局定点屠宰厂(场)。对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地区,以配送形式解决当地肉品供应问题。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实行机械化屠宰,2009年8月底前全市屠宰企业要全部推行”厂场挂钩”模式,2010年底前实行肉品配送制度。(四)建立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全市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各职能部门要完善生猪养殖、购进、屠宰、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网络信息化监管,实行肉品流通监控和可追溯制度。同时,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运作状况做好预警预测工作,保障猪肉市场运行正常。(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各区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措施。二是严格执行准入门槛。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大小、分级管理、污水排放、检验人员配备等准入条件,对屠宰厂(场)进行认真审核;积极推进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扶优扶强,促进建立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流通企业做大做强。三是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获得市颁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的企业,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认定的星级标准,积极开展星级认定工作,2010年底前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全部通过省商务部门和国家商务部三星级以上标准的认定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肉品配送,推进肉类食品加工流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等服务体系。(六)加强环境保护各区要结合当地的环境状况,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和整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整治,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坚决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倡清洁生产,鼓励节能减排、资源优化利用的生猪屠宰加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