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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珠医保〔2023〕56号)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参保人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费用发生时相应门诊类型的待遇标准。?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时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继续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2022〕19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单独支付政策。?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国谈药中的抗肿瘤药和免疫抑制剂按项目付费。?三、2023年9月1日起,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日间病房(以下统称为住院)等期间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项目付费,不列入本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请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医保局的相关要求及上述要求,及时落实相关工作。?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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