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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2年02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属各资产营运机构:为加强对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的管理,规范市属公有资本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市属公有资产的营运效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内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现就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能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隶属于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管理的高层议事决策机构,行使市属公有资本重大投资的决策权。其主要职能包括:(一)根据我市的产业政策,确定市属公有资产的投资方向。(二)对市属公有资产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讨分析并作出决议。(三)对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活动进行审批。(四)监督市投资发展基金的使用和安排。(五)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能。二、投资审批项目范围及程序为确保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的安全、高效益及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以下市属公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必须经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一)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项目;(二)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三)使用市投资发展基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其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上述范围的投资项目,先由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决策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本营运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营运机构属下企业还须先报营运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再上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三、组成人员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公企的副市长任主任,其他组成人员包括:1、市府办1人;2、市质监局1人;3、市财政局1人;4、市计划发展局1人;5、市经贸局1人;6、市外经贸局1人;7、市公企党委1人;8、市公资办1-2人。除上述人员外,可按实际情况在社会上聘任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四、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按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检讨和总结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完善有关投资管理的审批事项。(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举行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其他组成人员主持会议。(二)全体会议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各组成人员在会议中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三)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按一人一票制,经到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四)通过后的会议决议草案应经到会组成人员审阅,签名同意后才能形成决议文件。组成人员可在草案上作出补充记载说明。(五)会议涉及的有关事项,根据需要可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征询意见。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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