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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0]253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服务功能,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各种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二、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所收配套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建设单位及个人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配套费,配套费缴纳按经发改部门立项时核定的工程基建投资额作为计费基数,收费标准为基建投资额的4%。注:凡是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用、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检验检测费、贷款利息、各种税目支出等)以及其他投资支出(购置各种不需要通过建筑安装即可形成交付使用的商品成品的支出等)都作为基建投资额的构成。四、对于整体立项分期建设的项目,在申请办理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上分期建设分解表,分解表上应注明每期建设规模和基建投资额,总规模和总基建投资额应与项目立项一致,分期建设,分期征收配套费。五、对于不在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在申报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于基建投资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基建投资额;对于基建投资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预算报告书核定基建投资额。六、除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可实行减免的建设项目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予减免。七、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并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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