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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信息办、国务院审改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8号)和省信息产业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监发〔2006〕3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于8月底开通使用。由于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时间紧、任务重、覆盖范围广,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迅速开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各单位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梅市府〔2006〕7号文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全面清理许可项目(含委托实施或下放的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确保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合法,名称准确、规范。对于国务院和省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对于不列为行政许可、改变管理方式或按一般业务管理的项目,不得再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以梅市府〔2006〕7号文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基础,截止到2007年4月30日,各单位凡是在截止时间前要变更、取消或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报梅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二、完善办事指南,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为适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要求,各单位应对每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办事指南进行全面整理完善,办事指南内容应包括: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条件、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格式文本、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和承办人员等。为加快工作进度,各单位可在2005年我市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完善,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对接,实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也是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具体落实,保证本单位按时按质完成。指定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应于4月30日前报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综合楼408号房,李志敏,;市政府综合楼813号房,潘昌炎,传真:2247214)。按市统一部署,各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办事指南应在2007年5月31日前完成清理,并报梅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送材料必须以所在单位的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并附电子文本,正式文件附加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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