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信息公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金湾区交通运输局、斗门区交通运输局,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促进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附件1)和《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信息公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规范维修服务行为(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备案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取得备案编号后,自行制作《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统一式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以及严格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印制《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主要包括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等,如提供汽车紧急维修救援服务应明确收费标准,落款为经营者名称),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和严格执行。如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必须及时更新《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报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征求客户的意见使用维修配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进行分类标识,明码标价,在签订维修服务合同前明确告知客户,根据客户的选择确定配件的使用。(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与客户订立维修服务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客户确认维修项目、维修价格、配件使用等信息后,通过双方签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加盖章)订立维修服务书面合同。(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机动车维修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将维修的每一辆机动车的数据上传到系统平台)。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执行车辆返修、抱怨处理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客户抱怨处理制度,明确受理范围、受理部门或人员及其职责、处理部门或人员及其职责、受理时限、处理时限等。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如客户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提出返修等要求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积极为客户解决问题,遇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客户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当事人双方可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二、规范服务信息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在业务接待室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一)营业执照;(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三)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业务接待员、质量检验员的照片和工号等信息;(五)维修服务质量承诺;(六)维修业务受理程序、客户抱怨、投诉受理程序和受理联系方式,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投诉电话等;(七)维修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相关信息。三、加强监督检查(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者开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备案项目相符,维修服务信息是否上墙公示,维修作业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等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机动车维修者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交通执法部门可作出相应的处罚。(二)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部门负责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开展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规予以严肃处罚。四、其他相关事宜(一)本通知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为和服务信息公示未尽事宜,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执行。(二)此前已备案并领取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请已备案的经营者于2020年2月15日前重新自行制作标志牌。(三)为充分体现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的市场竞争性和公开透明性,消除客户的消费误会,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撤下此前已印制并落款为交通主管部门的《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并于2020年2月15日前更新落款人为经营者本企业名称。(四)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于2020年2月15日前完成本经营单位的服务信息公示规范化所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