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 政策文号:韶府便笺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经济联合社、石下村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石下村胡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1.7707公顷。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地位置及范围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经济联合社、石下村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石下村胡屋经济合作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3。二、征收土地目的政府储备用地。三、拟征收土地现状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拟征收的11.7707公顷集体土地中,含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11.5482公顷〔其中水田9.4722公顷、水浇地0.1522公顷、旱地0.0878公顷、园地0.4523公顷、林地0.7491公顷、草地0.0040公顷、养殖水面0.521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96公顷〕,建设用地0.2225公顷。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韶府办〔2016〕82号)规定,待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留用地安置。(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179号)等规定,对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养老保障。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户数为39户,征地面积11.7707公顷(折176.5605亩),按全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2.8459万元的33%计提征地社保费,即每征一亩地按0.94万元的标准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费用1659668.7元。六、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自2022年4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韶府征启〔2022〕9号)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时间(15天)登记地点复核时间(5天)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经济联合社、石下村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石下村胡屋经济合作社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20日犁市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5日七、公告时间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月4日(30日历天)。八、异议反馈渠道公告公示期间,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限内,出具联合签名的申请书向浈江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意见(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席前路1号,联系人:吴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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