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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自然资源、林业领域县级行政执法事项公告(2024年第2批)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函〔2024〕139号为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综合协同县级和镇街执法力量,确保全市耕地、林地保护大局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乡镇街道实施的自然资源、林业领域县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优化调整。现公告如下。一、新增下放11项由乡镇街道实施的县级行政执法事项将7项自然资源部门、4项林业部门实施的县级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下放由全市50个乡镇街道实施。二、市县级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加强统筹指导为持续做好自然资源、林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相应执法事项重新下放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做好“传帮带”工作。对镇街在实施自然资源、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涉及需要县级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提供数据的,由镇街发函提请,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情况复杂的除外)。涉及需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的案件提请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的事务及费用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兜底负责,镇街直接运用其结果作为定案依据,不再承担相关事务及费用。镇街相关提请函,由县级部门抄送市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加强协调监督指导。三、其他要求其他工作要求,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汕府函〔2023〕304号)执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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