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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函〔2021〕42号为贯彻落实《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汕市发〔2018〕18号)《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33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区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整合市、区县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市、区县商务部门承担的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集中行使。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后,市、区县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三、涉及调整的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本单位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汕头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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