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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汕府公字〔2023〕3号)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公字〔2023〕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东三村石古经济合作社、东洲街道东一村前山江经济合作社、东洲街道东一村前山石经济合作社、东洲街道东四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位于东洲街道东三村石古经济合作社、东洲街道东一村前山江经济合作社、东洲街道东一村前山石经济合作社、东洲街道东四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三、拟征收土地面积:256427平方米(合384.64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四、公告期限: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30日。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六、其他事项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并由当事人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同时负责相关费用。专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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