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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府公字〔2023〕14号)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公字〔2023〕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东洲街道东四经济联合社、东一村前山江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1.拟征收东洲街道东四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5404公顷(8.11亩)。其中,农用地0.5404公顷(8.11亩),含园地0.0136公顷(0.20亩)、林地0.5268公顷(7.90亩);2.拟征收东洲街道东一村前山江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8742公顷(28.11亩)。其中,农用地1.8461公顷(27.69亩),含耕地0.3999公顷(6.00亩)、园地0.0255公顷(0.38亩)、林地0.9831公顷(14.75亩)、其他农用地0.4376公顷(6.56亩)、建设用地0.0032公顷(0.05亩)、未利用地0.0249公顷(0.37亩)。四、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3.6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0.25万元/公顷。(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952.8000万元/公顷,补偿额为345.1042万元。(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33%的比例计提,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66.813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七、其他事项(一)公告时间: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月8日(不少于30日)。(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东洲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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