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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立法项目申请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办通〔2017〕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汕头市立法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市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市政府将着手编制2018年度立法计划,请你们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抢抓当前加快汕头振兴发展有利时机,从推动科学发展、创建文明城市、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扩容提质、保障改善民生民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提出拟在2018年制定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立项申请;属于2017年立法计划中的调研项目,如果立法条件成熟的,可作正式项目提出。立项申请应当对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起草组织准备情况,计划报送市政府的时间等。申请立项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要有创新、有亮点、有特色,避免与国家、省的立法重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此外,对拟在2018年报请市政府发布的以条文形式表述的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上述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立项申请的要求,一并研究提出立项申请。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研究论证,精心筛选立法项目,并于2017年8月15日前提出立项申请报市政府(迳送市法制局)。逾期不报的,视为无项目。要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各区县、各有关单位需要立法的项目,必须依程序纳入年度立法计划;若无特殊情况,不受理年度立法计划外的项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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