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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9日 政策文号:汕府办〔2017〕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办〔201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二、各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三、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报市编办按程序办理。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优化服务流程。要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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