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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纳入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办〔2016〕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纳入我市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纳入我市门诊特定病种项目(一)经鉴定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鉴定标准见附件)并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从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二)办理该病种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为:自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不超过36个月。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相应待遇的,须重新办理鉴定和备案手续。二、病种待遇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的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为每月500元,起付标准按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70%、城乡居民50%。起付标准、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余额在病种有效期内可以结转至当年12不跨年度结转。参保人符合条件同时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不含试点病种)待遇的,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不累加,按限额高的病种的规定标准享受相应待遇。三、鉴定就医管理要求参保人申请享受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门特待遇的,须由我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进行病种鉴定,并在我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参保人未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常住异地,或参保人同时享受其他门特待遇的,其就医管理仍按照《关于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4〕1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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