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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公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办〔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公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30日汕头市公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意见按照国家、省有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及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和完善我市公交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城市公交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也是衡量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近几年来,我市的公交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公交线网覆盖率有了较大提升,得到了市民的肯定。但还存在公交的配套服务设施不完善,特别是站场和站亭、牌建设比较滞后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立公交在我市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完善公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公交的整体服务水平。二、保障公交配套服务设施规划用地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设施用地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按照划拨方式供地。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交规划预留换乘中心、首末站等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交付使用时,涉及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内容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验收,并移交给当地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三、加强公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铁路客运站、机场、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枢纽站、城市主次干道、大型商业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大型旅游景点、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工业园区、大型学校、大型医院、设计居住五千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在规划、建设时,必须配套城市公交站点以及相应的运营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安交警、城管、住建、规划和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交规范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候车亭和港湾式停靠站点。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置城市公交换乘中心。在城市主次干道改造或新建时,要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停靠点,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交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城市公交停靠站点应当由交通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城管、住建、规划部门根据方便乘客、站距合理和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按照规范要求建设配套,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公安交警部门在符合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应当允许城市公交车在禁左、禁右和单向行驶路段通行,并设立标志。对于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或新建设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应当设置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优先通行标志和信号装置。四、加大对公交配套服务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补建或者补偿。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已建成的城市公交停靠站点。五、本工作意见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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