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1日 政策文号:汕府办〔2011〕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办〔201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3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3元/小时。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一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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