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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24〕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汕头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8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工作,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6号)、《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24〕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功能区范围内办理“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适用本办法。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二、补缴地价款标准“三旧”改造项目按以下规定情形补缴地价款:(一)需改变规划条件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40%。(二)需改变规划条件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应先按原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地价款,再按上述第(一)种情形补缴地价款。(三)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按划拨性质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需补缴地价款。(四)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包括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双方或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按划拨性质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10%计收补缴地价款。(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按划拨性质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性质,实施改造涉及改变规划条件的(不包括商品住宅),无需补缴地价款。(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批准完善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手续的,无需补缴地价款;改造方案明确完善后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办理返拨手续的按上述第(三)种情形执行,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按上述第(四)种情形执行。(七)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经批准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无需补缴地价款;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30%补缴地价款。(八)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单独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补缴的地价款=(延长后剩余使用年限宗地地价-原剩余使用年限宗地地价)×40%。(九)“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属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按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额计核补缴地价款。(十)“三旧”改造涉及集体所有性质的“三地”,征地费用由改造主体负责。办理征地后,属于可供地给改造主体的,由改造主体参照上述第(七)种情形补缴地价款;属于需移交政府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无需补缴地价款,应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可计入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十一)“三旧”改造项目需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独立占地),不计入补缴地价款范围,也不计入原剩余使用年限宗地地价。(十二)“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足,须补缴补偿性地价款的,补偿性地价款=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欠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同一项目涉及多块出让地块的(可出让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除外),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多个出让地块地面地价的平均值计算。(十三)改造项目中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改造方案已批准可协议出让的,按照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按照第(一)、(四)、(七)、(九)相应情形补缴地价款。(十四)同一改造项目内涉及多种补缴地价款标准的,按改造前各组成地块占改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作为权重,按上述的相应补缴标准计算合并改造应补缴的地价款总额。(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市场、司法裁定、拍卖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上述第(一)、(二)种相应情形补缴地价款。(十六)“三旧”改造项目涉及需移交政府大配套用地(除视同小配套用地外)的,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地价款:1.属于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地面地价×大配套用地面积)×40%2.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的,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汕头市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大配套用地面积)×10%3.属于以上第(七)种情形的,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汕头市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大配套用地面积)×30%(十七)“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住宅用地可以兼容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的,依申请可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管理技术规定》允许的适建服务设施比例范围确定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办理土地出让时一并纳入土地评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三、有关问题(一)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执行。(二)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指《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中第三条规定的“宗地地价”,所称的“补偿性地价款”是指项目按规定配套不足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小配套)需收取的地价款。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17日止。经第十四届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的“三旧”改造遗留项目,地价款计缴可按改造主体批准时的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前,“三旧”改造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公开选择合作主体方案的旧村庄改造项目,或“三旧”改造方案已经区县政府审核的项目,地价款计缴可按批准、审核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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