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汕府〔2023〕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汕府〔2023〕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汕头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4日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工业立市、产业强市”走深走实,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一)重点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2023年4月1日后在汕头市新引进或增资扩产的单个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项目所在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汕头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项目类别须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2年本)》(汕市发改〔2022〕413号)中明确的培育类和鼓励类。上述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有修订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二)项目引荐方适用于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个人、组织等项目引荐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项目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二、奖励措施(一)开工建设奖励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供地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二)项目投产奖励制造业项目按约定完成投资并投产运营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供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非供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本项奖励,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他区和各功能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三)贷款贴息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30%给予奖励,自项目投产运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适用该政策,每家企业贴息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四)项目引荐奖励成功引荐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不含增资扩产项目)落户汕头,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完成约定投资并投产运营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五)特大项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可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特大项目奖励申请,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研提奖励方案报市政府。三、项目报备和引荐报备(一)项目报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在申请奖励前须由项目所在企业按程序报备,由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引导企业申请。(二)引荐报备项目引荐方必须在项目接洽之前或首次接洽时向市投资促进局报备,由引荐项目所在企业会同项目引荐方按程序提交申请。四、奖励实施及监督管理(一)奖励实施项目所在企业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功能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申请奖励,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到相关区(县)、功能区,相关区(县)、功能区拨付到项目所在企业;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拨付需由区(县)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到项目所在企业。(二)监督管理若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或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将撤销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资格并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追回已获得的奖励。构成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项目未按约定竣工投产的,由项目企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追回已获得的奖励。五、其他(一)市级奖励资金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兑付本办法的奖励。市投资促进局要按照市级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动态监控,提高预算项目执行效益,实现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最大化,做好项目绩效自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二)本办法中,除“项目投产奖励”措施中明确由相关区(县)按一定比例分担部分奖励资金外,其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三)本办法所称供地项目,是指与用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并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产业项目。(四)本办法中关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不包含土地(厂房)购置费用。(五)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六)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需承诺如在10年内将企业注册登记地址迁出汕头市或改变在汕头市原有纳税纳统义务,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七)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优惠政策,并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项目报备的,可延续适用奖励规定。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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